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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6-11-15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9月18日上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在我校第三教学楼5阶作了一场题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学术报告。 在报告中,陈兴良教授首先介绍了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缘由。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原有的刑事政策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现时体现。宽即宽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主要强调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司法化;严指严格、严厉,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厉而不严,而理想的状况则是严而不厉;济的含义是首先区分宽与严,其次要宽严结合,是一种有机的统一,要注意两者的比例,轻重要均衡,体现一种相对性,最后,宽与严不能被隔离开来。然后,陈兴良教授阐述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缘由。陈兴良教授强调,由于我国30多年来没有刑法,只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1983年以来三次提出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效果均不明显,近来又提出了严打的长效机制。针对以上情形,将严打吸收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是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犯罪进行认识的结果。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在社会中并不会对稳定造成影响,而真正影响稳定的是群体事件比如上访、强制拆迁等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刑罚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问题,是对社会管理措施的补偿。刑罚能否宽缓,关键在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最后,陈兴良教授介绍了应如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他对在立法、司法和行刑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说明。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中死刑过重,轻刑过轻。适用死刑的犯罪比较多,罪名有60多个,而死缓及以下的有期徒刑却在执行中达不到效果。陈兴良教授还提出“减少死刑的适用要从司法上开始”的观点。 本次报告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副院长张旭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孙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