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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学院王泽鉴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6-11-15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9月24 日上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地区第六届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学院王泽鉴教授在我校经济信息学院教学楼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变动中的人格权法”的学术报告。 王泽鉴教授的报告主要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格权的意义和功能。王泽鉴教授认为,人格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有两种功能,一是防御功能,就是抵抗国家公权利侵害,另外一个是保护功能,如果立法有违反人格权的,他就可以宣告无效,不管是法院的判例或者行政命令。二是人格权法的体系。王泽鉴教授认为,人格权法的外在体系即结构有两种表现方式,一个是大陆法系在总则予以规定的模式,另外一个就是单独成编的模式。三是人格权的范围及其具体化。王泽鉴教授认为,什么时候构成侵害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与人格权内容的法定跟人格权的具体化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四是人格权的限制及其法律构造。王泽鉴教授指出,传统人格权跟财产权是相对应的权利,人格权的特色是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但现在已经有所突破。五是人格权主体的扩张。王泽鉴教授指出,人格权主体已经扩张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甚或是死者。六是中国民法典怎样规定人格权。王泽鉴教授认为,中国大陆人格权法律的发展,一方面基于历史的经验,另一方面是要保护现代人格权;变动中的人格权要跟尊严、自由发展是有密切关系。 报告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孙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