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
社科动态

社科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社科动态 > 正文

法治之思与人性之思:“龙鹏吉大”午间沙龙第4期聚焦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日期:2019-04-22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4月18日中午,由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工会联合举办的“龙鹏吉大”午间学术沙龙第4期(总第46期)“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法治之思与人性之思”,在我校中心校区鼎新楼555会议室举行。论坛由文学院李龙教授主持,哲学社会学院王庆丰教授、法学院孙良国教授、法学院侯学宾教授、行政学院郭锐教授、法学院杨帆副教授、哲学社会学院张帆老师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发言,法学院何志鹏教授进行了总结,与会教师进行了积极的提问互动。来自我校50余名老师与同学参加了本次活动。

首先,哲学社会学院王庆丰教授就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庆丰教授认为,第一,从权力角度来讲,女车主所抗争的已经不再是政治权力而是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为根本的权力结构;第二,从市场的角度来讲,市场一旦超越自由竞争的阶段进入垄断,就会超越自由市场的限制,必然会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第三,从社会的角度来讲,纵然社会建构了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救济途径,但消费者仍旧从“守法者”被逼迫成“抗争者”,这构成了法治社会的“法治困境”,人在现实生活依然体验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学院孙良国教授从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孙良国教授认为,从具体层面看,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燃油泄露时,消费者王某有权利在既定事实条件下要求退货、退款,至于换货还是退货不是经营者的权利。从抽象层面看,目前的法律规则没有在汽车销售领域贯彻平等的市场竞争,欠缺自由竞争导致品牌汽车垄断或者准垄断地位的形成,其不可能有效地基于经济利益和市场信誉来保护消费者权利。而且执法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上基于各种可能的原因而有欠缺,行政救济的途径并不经济高效。通过该案例,我们需要反思和改变的是既有的法律规则设计的观念、技术与路径。只有这样,法治维权才能够获得更大的空间和光明的前景,塑造“良法善治好公民”的未来法秩序。

法学院侯学宾教授认为,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集中反映出法律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缺位或弱势,或者说法律救济为何无法成为人们进行维权行动的最优选择。从历史的维度来看,纠纷解决或者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救济(公力救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救济具有制度竞争上的优势。在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中,小事闹大的私力救济或舆论救济成了一种最优选择,这是因为法律救济的制度优势缺乏基本的支撑条件,第一是立法意义上仍有提升改进空间,第二是执法意义上的政府监管缺位,第三是司法意义上的成本过高。

行政学院郭锐教授认为,奔驰4S店、奔驰厂商、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媒体舆论,各自在该事件中自我利益最大化和自身责任最小化或无责化的权衡行为,既放大了上述主体利益导向过度化和责任意识淡漠化的尴尬状况,也表明补足相关领域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对接上的缺欠非常的必要和重要。在这方面,政府部门的有所作为责无旁贷。

法学院杨帆副教授首先从法律与理性的关系这一概念入手,提出现代法治社会的底色是理性,而非情感。各种理性概念又都跟“逻辑”有着最紧密的联系。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发现,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最终是通过诉诸情感、以媒体放大的方式得到解决,而不是通过理性的法律渠道。生活中类似的非理性行为也比比皆是,它们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只有更多人都具备了理性的素养,法治社会的实现才真正有了基础。

哲学社会学院张帆老师认为,维权的困境致使女车主的行为从对话式“地上维权”演变成哭闹式“车上维权”。在此转换过程中,基于“情感”的卷入和“气”的积累,女车主的利益诉求发展成价值诉求,涉及到个人尊严和价值的维护,更扩展到整个汽车行业和消费领域,也诠释了“活私开公”。个案虽然因为公开化、公共化而快速解决,但在普遍意义上,快速、精准、高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是国家、市场、社会均需完善的工作。

法学院何志鹏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何志鹏教授从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角度出发,指出了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的社会意义不仅在维权本身,应当从社会发展的视角全面地看待和思考本次事件。

王庆丰教授根据自己的思考,向孙良国教授、侯学宾教授和杨帆副教授提出了问题,孙良国教授、侯学宾教授和杨帆副教授针对王庆丰教授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与会老师进行互动

相关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