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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

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

日期:2025-07-04 点击数: 来源:

《法学研究》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文章概要

本文从实质主义的视角,以中国的经验为版本,揭示家事司法运作的实然逻辑以及正义实现的特殊路径,试图在探索家事纠纷化解的中国模式方面做出努力。该文共分四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家事司法的实质主义属性的内在逻辑。家庭关系具有身份性、伦理性、情感性、持续性的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家事司法不能以普通司法的模式来解决问题。对于一般司法来讲,形式化的要求是其必须或主要遵循的要务。对于家事司法而言,由于家事关系的特殊性,其对纠纷的解决常常无法或无需遵循这些形式化的要求,很多时候如果硬要强调遵循这些要求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使形式化的法律在处理家事纠纷时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决定了家事司法不能以普通司法的模式来解决问题,或者说以普通司法的模式来处理家事纠纷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有效纠纷解决的目标赋予了家事司法实质主义的属性,同时也使得调解成为其中最为常规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这种实质主义的属性具体是以司法正义表达的逻辑和司法功能实现的路径两个侧面来展现的。

文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家事司法正义表达的弱形式化逻辑的内在原理。受家庭关系以及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所决定,家事司法中的正义往往会较少的依赖于形式性的要素来实现,具体说,受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性、情感性、伦理性、持续性等要素的影响,家事司法正义需要一套有别于一般性司法的方式来表达。对于家事司法来说,正义实现的前提是纠纷能够真正化解,而纠纷的化解不在于是否完全具有上述程序性的外观,而仅仅在于双方是否形成谅解或达成合意或在保障家庭弱者利益的基础上使获得纠纷实质性的解决。家事司法正义在表达方式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表达方式的情境性、生活和默会性。“以外就内”逻辑路线决定了家事司法为了达至纠纷实质性解决的目标必须放弃一些形式化的要求。但是,如果在司法的框架内解决纠纷还必须要遵循必要的程序性要求,该程序是保障各种非专业化操作合法性的底线。因此,在形式化保障下趋向以非形式化方式表达的家事司法正义,必然表现出一种弱形式化的特征。

文章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家事司法功能实现的实用主义路径的生成逻辑。对于一般的司法来讲,其机制更多地应该服从于既定的程序,司法结论是由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对确定的案件事实通过演绎推理推导出来的结果,而对于家事司法来讲,通过形式推出结论并不是最终目的,在秉持弱者保护等原则下,妥善处理纠纷才是终极目标。既然如此,对于家事司法而言,通过既有的形式所推出来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终极性,其往往只是促成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参考性的因素。由此说来,以效果为导向的家事司法所要践行的是一条以实质推理为主导的实用主义的路线。这种实用主义路线则具体表现为“司法衍生规则”“实践效果导向”“形式实质分离”三个侧面

文章的第四部分回答了当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家事司法的问题。在关注纠纷解决的意义上,家事司法需要践行一条实质主义的路线。家庭的特殊性以及对于中国的特殊意义也决定了当下的家事司法必须走一条有别于一般司法的特殊化路径。在该种路径下,当代中国的家事司法应该构建特殊性的程序,推进法官的素质建设,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社会保障建设,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于“家”在中国文化和当下中国人生活中所处的基础性地位,“家”的思维具有民族思维的性质,因而家事纠纷解决所关涉的不单单是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而是整个基层社会的治理。因此,实质主义视角下的家事司法运作逻辑开放出来的不仅是纯粹的家庭矛盾的化解问题,而是一个中国自主性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问题。从这个角度说,该文是关于探索如何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一篇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