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
文章概要
把“普遍性”与“特殊性”、“共相”与“殊相”二者“内在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的日常话语和理论叙事中最经常使用的语式之一。但要使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这种辩证关系获得更加清晰深入的阐明,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普遍性与特殊性究竟是如何实现相互渗透、相互联结的?如果承认“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不同的两个维度,那么,二者何以克服和超越其“异质性”以及各自的“片面性”而实现内在的统一?所有这些问题,实质上可归结一个核心问题:与特殊性内在统一的“具体的普遍性”究竟如何成为可能?其深层的机制究竟如何得到透切的阐明?这一问题并非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具有不证自明的性质,而是需进行深入的哲学证成和理论破解的重大难题。
要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内在统一,并因此生成和确立“具体的普遍性”,首先面临的前提性问题是:“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何以可能?而要回答这一问题,最为要害之处又在于阐明:“普遍性”如何既寓于“特殊性”之中同时又保持其为“普遍性”?可以把这一问题概括为“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哲学史上人们进行了种种努力。但只要执着于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无论具体表现为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近代认识论,亦或思辨辩证法的进路,都难以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因而也无法通向真正的“具体的普遍性”。
哲学以把握“具体的普遍性”为开端,却以“抽象的普遍性”为归宿,这一悖论的产生,根本症结在于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遮蔽了人的“普遍意识”的生活实践根基。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普遍性”并非抽象概念的现成规定性,而是植根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及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品格。从马克思实践哲学解释原则出发,“普遍性”最为深层的基础在于人现实的感性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性品格,只有实现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解释原则的转换,才能获得对“具体普遍性”更为根源性内涵的理解和把握。以往哲学对“普遍性”的概念化理解,其实质是关于“普遍性”的实践与理论维度之间关系的颠倒,它脱离了“普遍性”的实践哲学内涵,把理论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普遍性”视为独立的存在,这必然产生对“普遍性”的抽象理解,并使其无法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
从实践哲学的解释原则出发,“普遍性”的内涵不再是凌驾于“特殊性”之上,与之处于二元对立的等级关系结构之中的概念同一性,而是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生活世界的相通性”。“生活世界的相通性”这一“普遍性”的内涵所呈现的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现实生活世界的性质。在此,“普遍性”不再是与“特殊性”相隔离和对立的抽象存在,相反,它与后者成为相辅相成、内在贯通的统一体;相应的,“普遍性”也不再是现成的概念规定性,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扩展、丰富和深化人与世界的关联和融通的动态过程,“生成性”而非“现成性”,构成了“普遍性”的根本特质,如果说“概念的同一性”把“普遍性”把握为一个具有“名词”性质的现成存在,那么,在后者那里,“普遍性”则呈现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具有“动词”性质的存在;与此内在相关,“普遍性”也不再代表凌驾于个体性和特殊性之上并对后者进行规范的永恒的、超历史的永恒真理,而是面向未来、随着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的展开而不断延伸和扩展的生活世界空间,它随着人的生存实践活动而不断展开,在历史过程中不断扩大人与他人、人与世界融通和统一的广度和深度,“历史性”而非“超历史的永恒在场”构成“普遍性”的重要特质。
马克思哲学在“普遍性”问题上所实现的理论变革,既是马克思所推动的现代哲学革命的产物,同时又从一个重要角度集中彰显了马克思所实现的现代哲学变革意义。同时,对“具体普遍性”以及“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理解,这是贯穿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重大课题,关于“普遍性”所实现的变革性理解及其所带来的理论和现实效应是全方位的,它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影响人们思维方式、价值选择,乃至行为方式的抽象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两极对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