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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

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守正与创新

日期:2024-06-12 点击数: 来源:



《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文章概要

《民法典》继承编在核心问题上一以贯之地保持了中国法本色,业已形成了由蕴含中国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伦理、文化传统的规则构成的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本文以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为圭臬,对既有规范进行解释论研究,以期实现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回应人民合理的时代诉求。

新中国成立后,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独具特色的继承法价值理念开始形成,以此为价值基础,逐步形成了“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制度体系。以男女平等为价值准则,规定了配偶第一继承顺位妻子继承后可携产改嫁遗产继承前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孝文化为传统家庭美德,规定了父母第一继承顺位父母与子女、配偶同等的继承份额丧偶儿媳、女婿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以家庭共同体的伦理道德观为基础,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配偶及父母继承遗产的范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规定配偶继承权排除规则

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首先,随着私人财富增加私人财富结构的多元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共同所有制下配偶第一继承顺位、均等继承份额、携产再婚规定以及继子女继父母等姻亲之间有继承权等规定会影响被继承人“遗产依血缘下流”意愿的实现引发亲属间的矛盾。其次,家庭结构的变化削弱了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改变了继承人的成员结构,使得诸多规定的实施有悖于立法初衷,促使矛盾激化,加剧“算计”与“防范算计”的博弈,对家庭成员的三观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最后,随着两性亲密关系多元化代际关系在伦理关系上绝对优势地位“遗产依血缘下流”意愿强烈,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配偶继承权、继子女继父母等姻亲关系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以及配偶继承权排除规则的缺失等却对遗产代际传承的诉求构成了威胁。

创新是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的保障,在解释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时,要正视新时代发展提出的拷问,以《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为准绳,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依据通过解释论创新,分析、解释继承法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推进相关规范的精确化、体系化。首先,将《民法典》第1128条的内在逻辑扩张至非代位继承场合将《民法典》第1122条扩张解释为:就被继承人遗产中代际传承性遗产,与财产本源主体无血缘关系的继承人不得继承。与“遗产的无限继承”相对,代际传承性遗产仅限于财产本源主体的血亲继承人的继承。其次,对《民法典》第1153条不能机械地严格适用配偶一方先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财产本源主体有“分割”书面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且应对过错方酌情少分或不分。最后,《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了多分遗产和少分或不分遗产的例外,应对其例外规定予以解释论创新,以对财富的贡献作为适当多分的考量因素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酌情对生存配偶不分或少分遗产:第一,以家庭暴力、冷暴力等方式虐待先逝配偶;第二,长期与他人有婚外情关系;第三,因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协议离婚冷静期间;第四,正在进行离婚诉讼。

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守正与创新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还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以实现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持续性、科学性及内在道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