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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原创性成果《法律责任概念的反思与重构》发表

日期:2022-06-10 点击数: 来源:

近日,《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发表我校法学院李拥军教授文章《法律责任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文章认为,目前学界在法理学层面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大致有三种观点:“后果说”“义务说”“必然联系说”。“后果说”把法律责任表述为“行为主体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应该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义务说”把法律责任表述为“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必然联系说”将法律责任表述为“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或者必须做出赔偿”,即“存在于违法者和救济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些观点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理论体系都存在着缺陷。首先,既有的理论是立足于刑事责任或公法责任的情形对法律责任整体概念作出的界定,因为它忽视了民事责任中的很多情形。其次,既有的概念和理论不注意区分刑事和民事两个领域责任形态的差异,由此导致了对构成要件提炼得不准确、不周延,进而对具体的责任形态不能形成全面的解释力。再次,法理学上既有的法律责任概念,虽然更倾向于立足刑事法,但是其对近年来刑法学乃至公法领域关于责任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敏感。最后,从当事人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或“第二性义务”的意义上来定义法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有权主体(国家)和责任主体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充斥着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

鉴于既有概念的缺陷,作者将法律责任定义为:因特定的法律事实使某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依据。在新的概念中,法律责任不再是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或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而是这一义务或后果发生的原因和根据。因此,由“后果”“义务”到“依据”的转变,发生的不仅仅是法律责任概念表达上的调整,而是整个法律责任理论体系的变革。




(社会科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