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笹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经费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效益,按照《基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r\n第二章 基本原则\r\n第二条 《基金》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以确保经费正常运行和科研任务的完成。\r\n第三条 基金原始本金为100万美元,按照《基金》协议书的规定,每年需将一定比例的利息追加到本金中, 争取追加本金比例逐年有所增加;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和资助经费。\r\n第三章 使用范围\r\n第四条 奖励或资助人文社会科学在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主要用于:\r\n1.奖励品学兼优的在学硕士、博士研究生。\r\n2.奖励在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r\n3.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科研项目。\r\n4.资助在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r\n第五条 资助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r\n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主要用于:\r\n1.基金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必须的活动费。\r\n2.日常的传真费、复印费、材料打印费等。\r\n3.专家评审费。\r\n4.其它必要开支。\r\n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办法\r\n第七条 用于奖励在学研究生的奖励经费由研究生院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经基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具体实施管理。\r\n第八条 用于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社会科学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立后,由社会科学处具体实施管理。\r\n第九条 业务活动经费由基金办公室统一管理。\r\n第十条 《基金》经费的使用要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 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r\n1.对获得奖励的人员或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r\n2.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经费,凡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得当,并如期完成任务,经费确有正常结余的,结余经费可全部留原课题组或本人继续开展科研工作。\r\n3.对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开展的学术活动经费, 实行限额内一次性结算的办法。\r\n第十一条 基金经费单设帐户管理,由基金办公室主任和基金司库, 按有关规定支付。\r\n第十二条 基金经费管理实行财务报告制度,每个财政年度由基金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年底报告预算执行情况。\r\n第五章 业务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r\n第十三条 拨付给基金办公室的业务活动经费由基金办公室主任审批,其它业务活动经费由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r\n第十四条 基金委员会业务活动经费,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三万元以上的,由基金委员会主任提请基金委员会讨论决定。\r\n第六章 附 则\r\n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笹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委员会。 \r\n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n\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