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笹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效益,按照《基金》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r\n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r\n第二条 《基金》由吉林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委员会全权负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有关学科的专家和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社会科学处),负责日常工作。\r\n第三条 基金委员会的职责:\r\n1.负责基金的运营与管理。\r\n2.负责《基金》项目和《基金》奖的评审与管理。\r\n3.负责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日本东京财团提交基金管理工作报告和基金运营情况报告。\r\n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r\n基金本金为100万美元,利用每年的利息进行资助。具体使用如下:\r\n1.按《基金》协议书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年息冲回到本金中。\r\n2.奖励和资助在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r\n3.资助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r\n4.基金委员会的业务活动。\r\n第三章 奖励资助的对象、范围及办法\r\n第五条 奖励和资助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r\n第六条 奖励和资助的范围:\r\n1.奖励在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r\n2.奖励品学兼优的在学硕士、博士研究生。\r\n3.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科研项目。\r\n4.资助在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r\n第七条 奖励资助的办法\r\n1.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提出实施方案,经基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具体实施管理。\r\n2.资助基金由社会科学处提出实施方案,经基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社会科学处具体实施管理。\r\n3.奖励和资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r\n第四章 附 则\r\n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笹川良一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r\n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