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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6-01-12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12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原省长、吉林大学兼职教授洪虎同志在我校前卫南区经济信息学院教学楼F2阶作了一场题为“关于国有资产的财产关系”的学术报告。\r\n 在报告中,洪虎教授就当前国有资产财产关系中的八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个问题是财产与财产所有权。洪虎教授认为,财产不仅是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不仅是指财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财产主要由财务和财产权利及义务构成;财产是比财产所有权更宽的一种民事权利。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国有”问题。洪虎教授认为,国有不能简单等同于国家所有, 国有应理解为国家拥有。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国有资产。洪虎教授认为资产与财产有所不同,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洪虎教授认为,依照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国际与国际投资的企业的财产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洪虎教授认为,各种形式的投资作为国家的财产已经投入企业,即转变为国家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再以物的形式体现为国家所有。第六个问题是关于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洪虎教授认为,出资人的基本职能是营运国有资本,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出资人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应当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议事程序而行使职能。第七个问题是关于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洪虎教授认为,国有经济是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政府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国家所有权应由国务院即中央政府行使,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者行使财产权利和行政管理权力;坚持国家所有,最重要的是国务院要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第八个问题是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r\n 报告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卫东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 孙良国)\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