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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廖美珍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6-11-14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7月26日下午,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廖美珍教授在我校友谊会馆多功能厅作了一场题为“法律与语言”的学术报告。 廖美珍教授认为,法律是语言的艺术,法律由语言来表达,是人类认知的一种实践,语言不仅表达法律,而且还构建着法律。廖美珍教授以生动的事例概述出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具体论证了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并从社会交往和语言实践的角度提出了法律是理性指导下的实践活动的看法。廖美珍教授认为,语言具有核心的地位和作用;理论具有实践的内容,实践本身主要解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关于行为、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在经历了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之后,最终确立了以行为是否符合共识为标准的阶段。而建立公正的共识,需要首先做一种超验的假定;其次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建立一种符合规则的表达方式;再次形成共识的应是公共领域,而不是政治领域。法律与语言存在着密切关系,法律的力量来自于通过语言与道理建立的关系。语言成为认识法律的媒介,其作为行为指导的作用突现出来。然而语言由于模糊性,我们需要进行解释,如何克服语言的局限性,成为一种普遍规则的表达,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次报告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何志鹏博士主持了报告会。(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