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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中期成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

日期:2007-03-16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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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中期成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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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r\n\r\n我校崔卓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保障”的中期成果之一“和谐社会与中国法制建设”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崔卓兰教授和我校在读博士生卢护锋在《当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发表的“和谐社会与中国法制建设”一文中就四个方面论证了和谐社会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论文指出了和谐社会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法治对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即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实践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发展要靠法律制度来引导;另一方面,和谐社会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立法要融入民主、法治、公平、效率观念,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弘扬对人权的保护等;司法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执法要多采取富有人文关怀的执法方式,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其次,论文分析了和谐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即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良好的利益表达和回应机制,完善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及健全的社会调控和平衡机制。

再次,论文论证了和谐社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法、社会权利保障法、基层组织与民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税收调节法,政府社会监管法以及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法,并对其中的每一类法律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最后,论文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法和建议:一是重视立法规划,二是注重立法内部的协调,三是增强法律的弹性与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四是正确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

该成果发表以后,受到中国法学会的高度重视,并以《法学文摘》(2006年第20期)内部参考的形式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等。该成果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