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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戴玉忠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7-05-25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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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戴玉忠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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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r\n\r\n5月20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戴玉忠教授在我校逸夫教学楼三阶作了一场题为“宪法理念与刑事法”的学术报告。

在报告中,戴玉忠教授从五个方面对宪法理念与刑事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戴玉忠教授首先从宪法的功能与价值角度阐述了他对宪法理念与刑事法关系的理解。他指出,宪法之所以成为宪法,就在于它是抵御封建专制的工具,是宪政的前提与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体与政体的基本规范;同时,宪法的稳定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与标志。因此,从整体上宪法应被理解为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在第二部分里,戴玉忠教授指出,树立宪法理念应当坚持我国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应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注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必须坚持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三部分,戴玉忠教授重点分析了宪法理念与刑事实体法改革与完善的关系问题。戴玉忠教授在对刑法规范发展沿革进行了分析之后指出,刑事实体法以1979年和1997年为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现在仍然处于第三阶段之中。在目前情况下,刑法的完善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人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要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起来,要考虑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要科学地构建刑法体系,在继续完善刑法分则的前提下,要重点改革完善刑法总则相关问题。第四部分,戴玉忠教授主要阐述了如何坚持宪法理念,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戴玉忠教授简要地回顾了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并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如证据制度、律师辩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程序制度等内容做了深入的讲解。最后,戴玉忠教授指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要坚持宪法理念,可以从司法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等角度加以完善。

报告会由法学院和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曹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