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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7-07-03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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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来我校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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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r\n\r\n6月13日晚,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教授在我校第三教学楼四阶作了一场题为“公司法实施中提出的问题”的学术报告。

报告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王保树教授指出,公司法的实施应坚持2005年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精神。简单说来,2005年公司法修订体现了三点基本的精神:自治、效率与利益平衡。所谓自治,就是要尽量少用强行性规范,要尊重公司自治,要赋予章程以较大的自治空间;所谓效率,体现为新公司法方便了公司的设立,通过出资形式多样化等方式鼓励了投资;所谓利益平衡,是指在突出股东权益维护的同时,也应强调职工、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在第二部分中,王保树教授分析了公司法实施中提出的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股东权的确认与转让效力问题。王保树教授指出,股东权的确认是股东与公司法律关系中产生的问题,其确认与否应主要看股东名册;而协议的生效不等于股东权转让的生效,合同生效后,需要在股东名册上予以变更,股东权的转让方能生效。第二是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问题。王保树教授指出,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判定的无效或撤销,并不能当然地使董事会决议与第三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从维护第三人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承认其有效,特例除外。第三是股东代表诉讼问题。王保树教授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主体的确立、股东代表诉讼的称谓、本质,以及诉讼担保、诉讼费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是公司章程的适用空间问题。王保树教授指出,公司法的规定与章程自治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存在章程规定、公司法予以限制情形,也存在公司法授权、章程完全规定等情形,在公司法的适用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下的章程与公司法的不同关系。

报告会由法学院和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曹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