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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专项项目结项办法

日期:2022-11-16 点击数: 来源:

1. 专项项目结项功能常年开放,项目负责人可随时通过项目批准号、身份证号方式登录本系统填报、提交结项申请。但各类专项结项要求不一,且结项申请无法删除。为此申请人先与社会科学研究院确认后,再进行填报。

2. 项目结项的相关规定请参见“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结项材料审核要点”并参考“终结报告书(样表)”。

3. 根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须上传经财务处盖的经费开支明细账,有外拨资金的项目,需附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章的直接费用开支明细账。

4.成果鉴定方式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负责人提交后,还须由社会科学研究院上传相应的专家鉴定意见表(汇总表)”,纸质盖章件随终结报告书一起上交。另附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表)”样表,该表无须上传,但需要上交纸质件。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专项专项”除外,中特专项不能申请“免予鉴定”,也无需上传专家鉴定意见表。

5、项目负责人在教育部系统中申请结项后,须提交所有结项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由社会科学研究院报送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