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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一般项目结项办法

日期:2022-11-16 点击数: 来源:

1. 教育部一般项目结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公布结项情况,相关规定请参见“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结项材料审核要点”并参考“终结报告书(样表)”。

2. 项目负责人可随时凭“项目批准号+身份证号”登录本系统填报、提交结项申请。社会科学研究院“已提交”的结项申请进行审核。

3. 根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须上传经财务处盖章的经费开支明细账,有外拨资金的项目,需附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章的直接费用开支明细账。

4. 根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

5. 结项成果信息中,外文成果需将成果名称译成中文,并加括号随外文成果名称一并录入在“成果名称”栏中,形如:外文成果名称(中文翻译名称);同时,在成果“附件”中,还需提交中文版成果摘要,项目负责人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将中文版成果摘要文件与成果其他附件,压缩到一个zip文件中再进行上传。

6. 成果鉴定方式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负责人提交后,还须由社会科学研究院上传专家鉴定意见表(汇总表)”PDF,纸质盖章件随终结报告书一起上交。另附“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表)”样表,该表无须上传,但需要上交纸质件。

7. 项目负责人在教育部系统中申请结项后,须提交所有结项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由社会科学研究院报送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