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成果《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对我国经济宪法的塑造》在《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发表。

文章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义务是重要的经济宪法问题。在宪法未就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做出直接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回归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和一般平等权条款,通过对平等权利主体的扩大解释,以及对国家不得歧视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保护义务的论证,为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国家平等保护提供根本法依据。同时,通过对法律规范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合宪性审查,保证经济领域立法的融贯性。文章强调,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平等表现出了明显的强国家保护义务倾向。这种强国家保护义务倾向是与西方传统平等保护理论中的弱国家保护义务倾向相比较而言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长时段制度累积的结果,塑造了我国经济宪法的规范结构和制度倾向。在强平等保护义务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宪法的实施应该形成以平等的制度供给与差别对待的合宪性审查齐头并进的局面,具体指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禁止歧视性分类、确立统一尺度的严格合宪性审查基准等方面,从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