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发布“环保政策和措施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的通知

日期:2010-01-14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r\n
\r\n
\r\n
\r\n

关于发布“环保政策和措施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的通知

\r\n

 

\r\n

校社科字〔201001

\r\n

 

\r\n

校内各有关单位:

\r\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近日就环保政策和措施重大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我校申报教师请于127前将加盖公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保政策和措施研究课题申请书》原件2份(包括电子版)及相关材料报送社会科学处,现将具体事项转发如下。

\r\n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着力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科学谋划“十二五”环保政策和措施,深化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对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环境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提高环保政策和措施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调动优秀资源,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增强政策和措施的科学性、实用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决定对环保政策和措施重大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研究单位。

\r\n

    一、委托单位

\r\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r\n

    二、申请单位

\r\n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

\r\n

    三、申报内容

\r\n

    按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司结合当前环保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究确定了五大研究课题,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境政策和措施研究课题选题指南》。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研究优势和技术专长,提出书面申请,也可自行研究提出其他相关课题进行申报。

\r\n

    四、课题申请具体要求

\r\n

1、课题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实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环保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

\r\n

2、课题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r\n

3、课题申请单位应认真据实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保政策和措施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结合课题研究内容说明,研究确定总体工作方案和编制大纲。

\r\n

五、申请工作时间安排

\r\n

1、课题申请单位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网站:http://hzs.ndrc.gov.cn/,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境规划和政策重大问题研究招标公告》中下载《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r\n

2、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课题申请单位应于2010131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如采用邮寄方式,则以邮戳时间为准),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处,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课题申请”。

\r\n

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方案和编制大纲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并于20103月底前下达通知。

\r\n

六、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r\n

1、承担单位须于招标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r\n

2、承担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研究课题的初步报告,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组织评议审查。

\r\n

3、承担单位根据评议审查结果,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提交正式研究报告。

\r\n

4、课题研究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可依据工作需要,要求承担单位作2-3次研究进展情况汇报。

\r\n

七、研究经费

\r\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视研究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r\n

八、联系方式

\r\n

发改委环资司联系人:马铭锋 冯良   电话:010-68505653/68505571

\r\n

电子邮箱:fgwhzshbc@126.com

\r\n

 通信地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

\r\n

社会科学处联系人:钟鸣  电话:85166117

\r\n

 

\r\n

附件:

\r\n

1.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保政策和措施研究课题选题指南.doc

\r\n

    2.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保政策和措施研究课题申请书.doc

\r\n

    3.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使用学校资质证明审批表.doc

\r\n

 

\r\n

 

\r\n

 

\r\n

                                                                社会科学处

\r\n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