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4〕213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类成果综合评价办法》经2024年8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24年9月4日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类成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发挥学术研究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功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类成果是指被党政军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纳的产生实际应用价值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第三条 报告类成果须有领导批示件、公文形式的采纳证明等足以证明该报告被采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报告类成果的等级认定
第四条 A类报告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报告类成果;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三)主持起草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立法草案。
第五条 B类报告包括:
(一)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报告类成果;
(二)中央国家部委及其办公厅、人民团体(含免予登记的群众团体)、省级党委、省级政府、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协委员会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委员会办公厅以内参形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四)专供党和国家领导人参阅的内参(如新华社内参《国内动态清样附页》等)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五)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六)主持起草国家部委、省级政府政策规划、省级地方性行政法规和立法草案。
第六条 C类报告包括:
(一)中央国家部委的司局、人民团体内设机构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二)中央国家部委、人民团体编发的内参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三)专供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的全国性内参(如新华社内参《国内动态清样》、国际《参考清样》及人民日报内参等)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四)主持起草其他有立法权部门实施的法规。
第七条 D类报告包括:
(一) 中央国家部委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报告类成果。
(二)对服务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积极作用的报告类成果。
(三)选题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用、通过学校直报点报送的报告类成果。
第八条 其他类报告包括:
除上述之外的被采纳应用的报告类成果。
第九条 可以与以上各等级认定类比的其他情形的报告,比照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条 以上各等级标准供学院认定参考,学院学术委员会可结合学术评价要求酌情认定。
第三章 报告类成果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关于证明材料
(一)报告类成果认定的证明材料一般应为直接证明。得到领导批示的,需要提供批示件;得到单位采纳的,需要提供采纳证明;被内参采用的,需要提供内参件(因涉密不便提供内参件的,需要有内参直接编发部门的采用证明);主持起草政策规划或立法草案的,需要提供文件制定发布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通过学校中办、国办、教育部直报系统报送并被采用(含选题)的研究报告,可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出具反馈情况的证明,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三)涉密的证明材料要以机要形式向学校来文,经学校党委办公室转交传达。
第十二条 关于领导批示
(一)领导批示应为肯定性批示,原则上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采纳证明或公文流转证明作为等级认定的依据。
(二)圈阅、“阅”、“已阅”等不视为肯定性批示。“请XX同志阅研”、“请XX单位阅研”等批示,需要结合进一步肯定性批示或采纳证明作为级别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关于采纳证明
(一)标题一般为“采纳证明”或“关于××的采纳证明”。
(二)受文单位一般为“吉林大学”或校内具体单位,受文个人一般为具体的报告提交人或执笔人。
(三)正文一般应包括报告题目、作者信息以及采纳意见。
(四)落款包括出具采纳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并加盖公章,采纳证明的落款单位和公章须一致。
(五)项目的结项证书或结项证明不能作为采纳证明使用。
第十四条 关于采纳时间
(一)被领导批示的报告以批示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若报告被多次批示,以报告最高等级批示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二)被单位采纳的报告原则上以采纳证明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若报告被多次采纳以报告最高等级采纳证明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三)定期刊发的内参采用的报告类成果以内参编发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第十五条 关于署名
(一)报告类成果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二)第一作者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我校教师以执笔人身份(报告上须注明)完成的报告类成果,按照降一级别认定。
第四章 报告类成果相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主题相近、主体内容相同的报告视为同一报告。同一报告被多位领导批示或多个单位采纳,取其最高等级作为该报告的最终等级。
第十七条 通过党政部门呈送其上级单位并被采纳的报告(含内参等涉密报告),视具体情况确定等级。
(一)上级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出具采纳证明,按照出具证明单位或证明中提及的作出批示的领导级别认定。
(二)呈送部门出具采纳证明且能够证明被上级单位单篇采纳采用的,可以按照证明中提及的采纳部门、作出批示的领导级别认定;不能证明被单篇采纳采用的,降一等级认定。
(三)呈送部门和上级采纳部门原则上应为厅局级及以上级别单位。呈送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一般需留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采纳的报告类成果可参照中央国家部委级别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团体现指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全国台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条 免于登记的群众团体现指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群众团体,包括中国法学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第五章 报告类成果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告类成果的相关档案材料仅为成果认定、宣传推介等工作使用,如作其他用途须征得报告作者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报告类成果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领导批示(包括领导职务与姓名、批示内容)和采纳单位意见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三条 报告类成果应上传研究报告全文和采纳证明的电子版。一般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四条 涉密的报告类成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纳证明不得上网,由学校具备保密资质的单位保管,并做好备案。
第二十五条 涉密报告的相关敏感信息须在脱密处理后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可不上传成果原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此前已被批示采纳并出具采纳证明的报告类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本办法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类成果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7〕273号)并行,采取就高认定原则。过渡期结束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类成果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7〕273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国家级智库机构研究人员的报告类成果,可依据智库成果管理规定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