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类成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改进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的意见》,建立健全学术规范和评价体系,推进论文类成果综合评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类成果的界定
1. 论文类成果是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以书代刊书籍、论文集、报纸等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经学校评审认定的优秀原创网络文章。论文类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会议综述、介绍性书评不视为学术论文。
二、论文类成果的等级认定
1. 论文级别分为A、B、C、D和其他五个等级。
2.《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等仅作为参考标准,应综合评价论文质量、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进行等级认定, 防止出现“以刊评文”、“以刊代评”等情况。
对于刊发在《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等期刊的论文,院级学术委员会可通过评审对论文进行升级或者降级认定;对于刊发在非《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等期刊的高水平论文,院级学术委员会可通过评审方式认定级别,认定级别一般不高于C类。以上两种情况,学院年度可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ABCD类论文总量的5%,并报学校备案审查。
3.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中四个分区分别对应A、B、C、D 类,兼顾JCR和中科院分区标准。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引文索引(SCI)等未列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的期刊论文级别,由院级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并报学校备案审查。SSCI和A&HCI分级认定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不设过渡期。
三、论文类成果的责任作者认定
1. 国内期刊论文的责任作者是文章署名顺序中的第一作者。
2. 国外期刊论文的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通讯作者为外校人员,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同为我校教师的,第一作者为责任作者;第一作者为本校学生或外校人员,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的,通讯作者视为责任作者。如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责任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以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
3. 合作完成的论文成果,归所有完成人共同所有。试行对《中国社会科学》等顶级期刊文章参与作者的学术贡献进行认定,在第一作者正常认定的基础上,第二作者可降一等级认定,第三作者可降两个等级认定。其他期刊合作作者认定规则另行制定。
4. 论文类成果的所属单位为论文成果责任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
四、论文类成果的发表时间认定
1. 论文发表时间依据期刊版权页标注出版时间认定。如刊期与出版印刷时间不一致,以出版印刷时间为准。
2.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来源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可以按照数据库检索结果的出版时间认定;没有纸质期刊且数据库无法查询具体发表时间的,可以参考期刊官方网站的论文发表时间。
五、论文类成果的审核与统计
1. 论文认定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报学校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2. 论文类成果统计以科研管理系统单位审核通过数据为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来源期刊的论文收录情况须以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
3. 教师应及时录入已发表论文信息,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问题的规定
1. 论文被文摘类刊物转载,与原发论文作为同一个成果认定。
2.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是指多国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参会论文,论文集须公开出版。
3. B类、C类期刊论文字数原则上应在5000字或五个版面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建议降级认定。学科存在特殊性的,院级学术委员会可综合评价后进行认定。
4. 各单位须对境外期刊论文发表进行严格审核,相关论文认定须经学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5. 论文类成果的具体认定依据上述规则进行。如遇特殊情况或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由教师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解决建议,提交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商定。
七、附则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