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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015号)

日期:2022-11-03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社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社科资金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管理办法。

(二)将社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组织社科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评审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复核;负责对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的年度具体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

(四)会同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社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社科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因故终止研究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资金进行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职责:

省社科规划办为社科资金的管理主体。

(一)负责社科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社科资金实施周期;负责编制社科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量化项目经费标准,确保资金效能充分发挥。

(三)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四)负责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跟踪检查,并配合实施财政监督;做好因故终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全程管理和成果验收。

(五)负责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六)负责社科资金使用和拨付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作为社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执行主体,负责对申报人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负责本单位社科资金项目的汇总和上报,按要求报送年度绩效目标。

(三)负责按社科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关注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建立健全社科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核把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一)负责对社科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相应责任。

(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依据等作出说明,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经费预算执行明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四)负责项目经费预算调剂的申请报批;项目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成果验收。

(五)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一)重大项目。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研究方向,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标志性、原创性、引领性重大思想观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问题,围绕吉林特色地域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主要资助研究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15万元。

(二)重点项目。资助针对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社会科学领域重点研究任务和关键难题,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作用,强化智库研究的问题意识和服务导向,选择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论证研究的项目。每项支持额度4-6万元。

(三)一般自选项目。应用类研究侧重资助在吉林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可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的项目;基础类和综合类研究侧重资助在选题的原创性、学术理论的创新性,以及有助于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成长和新兴专项人才培养的项目。每项支持额度2-4万元。

(四)博士和青年扶持项目。资助吉林省内在职社会科学青年人才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3万元。

(五)研究基地项目。资助研究吉林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相关问题的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3万元。

(六)其他研究项目。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实际,以“马工程”专项、思政研究专项、网络文化研究专项等研究专项项目,以及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形式,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问题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需要研究的项目。

第十条 社科资金按项目法分配,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通过组织遴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对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突发紧急、迫切需要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的项目,可采取委托或事后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应由单位缴纳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50%。

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协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六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合理、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支出,在此前提下,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工作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包干制管理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标准、流程等相关规定,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另行发文明确后实施。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社科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需做好相关基础性准备工作。9月底前,省社科规划办应将下年度社科资金支持方向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批复省社科规划办部门预算后,由省社科规划办执行拨付。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当年立项,一次性拨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分批次拨付的,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项目资金可分批次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由省社科规划办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项目责任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的科目和明细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社科规划办要分析研判结余资金总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项目责任单位后续相关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统筹考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根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连同结项审批表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责任单位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社科规划办报送的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社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省社科规划办定期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敬业、诚信要求,恪守学术道德,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确保提供项目真实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8〕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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