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杨波
作者简介:
杨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
文章摘要:
以往的事实发现理论将裁判事实看成是单方反映和发现的结果,追求诉讼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是一种结果性事实观的体现。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认识活动不能被简单地化约为主客体间的关系,法律事实是在诉讼活动主体间的行为和交互作用中生成的,是各诉讼认识主体共同建构的产物,建构性诠释了法律事实的形成机理。通过开放的程序建构出来的法律事实是一种程序性共识,以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能够重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应打破结果性事实观的束缚,以理性、开放的程序性事实观为指引,进一步区分对抗式司法模式下的博弈性事实与合作式司法模式下的合意性事实在形成机理上的差异性,最终实现事实理论对刑事程序改革实践的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