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谢登科
作者简介:
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文章摘要:
鉴真是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电子数据获得证据能力的前提之一。区块链存证嵌入了分布式记账、非对称加密、可信时间戳等信息技术,可以防止入链后电子数据被篡改,保障入链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从而实现对存证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并不是区块链电子数据,它们在价值功能、存证时间、真实性保障程度、事实关联等方面存在差异。将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界定为区块链证据,就会衍生出对区块链证据的鉴真问题。从逻辑上分析,若电子数据已通过区块链存证予以有效鉴真,就没有必要再次鉴真或重复鉴真;若对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再次鉴真或重复鉴真,则其价值功能和正当基础就会削弱。此种悖论主要源于对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论误区。区块链存证并不会产生证明案件事实的新证据或新电子数据,它承担着与传统鉴真方法相同的诉讼功能,本质上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仅能为入链后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