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9期
作者简介
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治理论、权利理论与司法理论。
文章概要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我国法学领域 “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法治体系”概念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总结,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体现,充分展示了中国法治实践正在走向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内容和中国智慧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
“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它表征着法治运行中各个环节及其诸要素,亦即中国法治各个系统,彼此衔接、相互贯通、统筹推进的状态和程度。“系统”表明“法治体系”是由不同子系统组合而成的整体。“集成”表明“法治体系”各个系统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不是散乱的、孤立的和相互矛盾的,而是围绕作为核心的法治将各个系统集成一个融贯有序的体系。“统合”表明“法治体系”各个系统及其相互之间发挥作用的整合目的。“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系统性与规范性的有机统一、民族性与人类性的有机统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统一、现实性与理想性的有机统一、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
“法治体系”概念的构成可以重塑为“作为法治基础体系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制度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法治实践体系的法治实施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作为法治支撑体系的法治保障体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程度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党内法规体系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遵循,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要形式。在理论逻辑上,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基础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深层逻辑的一种理论解读,凸显了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的核心是法律之治的动态实现过程,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个子系统共同的规范起点和制度基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法治实践体系是法治实施和监督活动全部环节的具体展开,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复合和多环节综合的运行体系,既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也包括贯穿法治实施过程的监督体系。法治实践体系是一个多元主体互动的法治运行状态,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也包括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的活动。法治保障体系是支撑法治正常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外部性条件的集成系统,是促进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法治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法治建设的范围、规模、质量、效率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保障体系发挥的支撑作用。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构成法治体系其他四个子体系的坚强后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性品质,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概念,具有强大的方法论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建构,需要在“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