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傅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文章概要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得益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经由激发中小企业创业活力的认缴制改革,朝向对接资本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改革。2023年,为提高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第152条与第153条开创性地引入授权资本制,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突破。然而,无论授权资本制的构造机理、演进脉络、功能意义与规则衔接,还是治理权力分工、新旧股东平衡以及司法救济等配套机制,迄今我国公司法学界均尚未形成共识。因此,本文以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围绕本次公司法改革的规则创新,探讨授权资本制的中国运行机理,旨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迎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法治现代化的时代来临。
就授权资本制的法律演进与功能意义而言,《公司法》并未采纳“授权股份制”或“声明资本制”的术语表达,而是保留“授权资本制”的概念,这是契合本土的现实选择。本文在广义授权资本制的框架下展开,尤其关注核心机制群与相关配套机制群的有效衔接。授权资本制的全球立法演进呈现“需求驱动”特征。我国授权资本制的规范雏形始于国有企业赴港上市,经由储架发行与授权发行的再融资机制,以及股份回购的局部事项授权董事会,最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全面引入,呈现极具中国特色的本土发展脉络与渐进式的阶段性改革特征。授权资本制的制度供给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灵活的效率落实与治理分工的职能优化,有利于公司利益、新旧股东利益乃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效率化保护,有利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就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与规则衔接而言,我国授权资本制的施展范围应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扩张至有限责任公司之上。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发行的融资工具范围,应从普通股扩张至类别股、可转换证券与认股权证,从而为闪电发行、并购重组、股份交换或反收购防御提供充足的制度空间。授权资本制度采纳全额实缴制,在便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同时,有利于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以授权资本制引入为分水岭,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定性,呈现从“库存股”到“授权未发行股份”的性质转变。
就授权资本制的治理分工与规范逻辑而言,往往采取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共享模式,并在公司融资经营权特定情形下进行动态转换,呈现“初次分配、授权再分配与权力法定回归”的三层分权逻辑。我国《公司法》将新股发行权限默认为股东会决策,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突出了董事会灵活的决策地位。同时为了防范董事滥用权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纳纯粹授权资本制,而转向折中授权资本制,并设置授权董事会的期限与额度限制。新股发行决策权何时例外回归股东会,应限定在触发公司治理结构变化或股东权益稀释的特定场景,美国模式的“20%表决权规则”并不适合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回归股东会的法定事由,更具有本土的现实意义。
就授权资本制的利益平衡与法律救济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增强公司偿债能力,授权资本制的关注重心并非公司债权人保护,而转向公司融资自主权与新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顺应大规模股份经济的效率融资趋势,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采纳“选入”模式。同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董事公平对待义务施加于新股发行的环节之中。当新股发行滥用侵蚀新旧股东利益之际,应引入新股发行融资主要目的法则,借以审查新股发行的合法性效力。考虑到新股发行的不可逆性与追索时效性,为了缓冲新股发行后的法律关系稳定,应考虑引入独特的新股发行停止之诉与无效之诉机制。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与资本市场互为表里,我国授权资本制的引入架起了两者之间的融资桥梁。以授权资本制为代表的本次公司法实施,不仅在于激活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力,而且在于促进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和治理体系优化,更在于提高一国公司竞争的整体水平,并通过创造金融繁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显著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