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下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首届青年教师奖获得者、2002年度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守文教授在我校前卫南区第三教学楼5阶做了一场题为“经济法学的若干前沿问题”的学术报告。\r\n 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新兴学科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尽管目前经济法学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论,但是就经济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已达成共识。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经济法的本体论来看,学者大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第二,从经济法的发生论来看,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弥补传统民商法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的不足。第三,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为效率、公平、秩序,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更加强调实质正义的追求。\r\n 张守文教授对于目前经济法学界关注的前沿问题进行了精辟的总结。主要内容有:第一,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来说,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与专门科学方法。与此对应,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包括矛盾分析方法、普遍联系方法等哲学方法,逻辑方法、经验方法与横断学科方法等一般科学方法,以及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专门科学方法。同时,张守文教授提出,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具有开放性、综合性与协调性。第二,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前者主要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经济——制度层面、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后者主要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以及交易成本假设。第三,经济法与宪政的关系。经济法理论中对于各类体制法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于经济法与宪政关系的探讨。第四,经济法范畴上的研究。范畴起着传播信息、交流思想、编织理论之网、建构理论大厦之功能,张守文教授指出经济法范畴的研究过程中既要注重本部门法的范畴构建又要强调与他部门法的范畴组合。\r\n 报告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副院长冯彦君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 孙良国)\r\n\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