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上午,首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史晋川教授在我校经济信息学院教学楼F6阶做了一场题为“关于法经济学的若干问题”的学术讲座。\r\n 史晋川教授就法经济学的若干根本问题进行了深刻全面的分析和解读。他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等。史晋川教授首先对法经济学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整个60年代,是法-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划定以两个标志性事件为依据:第一,是阿伦• 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 第二,罗纳德• 科斯教授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由于上述有关人和事都发生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所以可以认为芝加哥大学是法-经济学运动的直接源头。然后,史晋川教授对罗纳德• 科斯、阿尔钦、卡拉布雷西、波斯纳、加里•贝克尔等当代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分别进行了介绍。再次,史晋川教授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他认为,从9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经济学研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取决于“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体法律经济学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可能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二是非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显示出超过“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由于这一发展趋势并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它还面临着如何在研究领域的范围和研究方法方面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互协调的问题,以避免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张皮”,削弱了理论的解释能力。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至少在21世纪初期,法-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流学派的发展进程。最后,史晋川教授对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进行了深入地剖析,他认为,法-经济学有关财产的经济理论,主要集中在关于财产法的四个基本问题上,即:1、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2、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3、所有者如何合法地处置其财产?4、如何保护产权?如何赔偿对产权的侵犯?史晋川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了回答。他指出,所有权的建立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通过谈判来建立起一组有关资源配置及资源配置结果分配的“社会契约”的过程,只要有关建立所有权的谈判成本及所有权的建立和运作成本小于所有权的建立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改善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能够合理地分配于有关谈判各方,所有权的建立就自然而然地作为谈判的结果出现。\r\n 报告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主持了报告会。(法学院 孙良国)\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