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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岱教授发表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评论性文章

日期:2011-05-11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徐岱教授发表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评论性文章

近期,“药家鑫事件”备注关注,5月4日,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社会科学报》发表了题为“善待民意,理性判决”的评论性文章,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一同探讨“药家鑫事件”,现将徐岱教授的文章刊登如下。

药家鑫不计后果的行为对其个人而言,瞬间将一般性的交通事故变性为故意杀人案,这是他本人极大的悲哀;对国家而言,瞬间又将死刑适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这对国家的犯罪容忍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进而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对民众而言,瞬间由一个本色的大学生变成手持凶器的杀人犯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进而成为民众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尺,这对民众的伦理道德底线提出了极大的考量。因其杀人行为该当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抽象性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恰当、准确地将这一上升为法律事实的杀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对接,但却徊徕于国家刑事政策、徊徕于民意对案件事实一边倒的倾向,徊徕于被害人及其社会关系成员的反映,徊徕于被告人及其父母为争取保命而做的赔偿努力,徊徕于案件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应当是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国家所具有的正常反映,而不是简单地着眼于案件事实举起死刑利剑直向当事人,正如德国法学家Jhering所言,刑罚乃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在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司法机关的判决与民意的反映是一致的,说明司法机是在充分认定、考虑、尊重包括民意在内所有可能影响到案件诉讼结果的因素基础上所做出的结论,而不是一味迁就民意的结果,也说明司法机关的判决与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民意判决都是一种理性的表达;如果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达到民意的要求或超出了民意预测的限度,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违背了民意而执意独行,这说明司法机关不仅关注药家鑫杀人的案件事实与抽象的犯罪构成该当性,更关注具体个案的量刑结果,关注刑罚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条件及其影响,因为在确认有罪的基础上,量刑结果可以说是对被告人最为直接的权利剥夺,也是最能体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侧面。所以,在倡扬和谐法治的今天,我们期待产生理性的司法判决,期待理性的司法判决可以引导民意走向理性,期待理性的民意可以助推法治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