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校蔡立东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发表了题为《从“权能分离”到“权利行使”》的原创性文章。该文围绕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展开讨论,在梳理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谱系的基础上,对我国在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影响下所形成的“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进行反思,最终提出以“权利行使理论”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中国实践,并指出在“权利行使理论”视域下,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得以建立的具体途径。该文紧密把握中国物权法治建设的问题意识与现实需求,超越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成说,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的用益物权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学理基础。
蔡立东教授首先梳理了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的谱系,对既有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进行了全面审视:罗马法的“所有权派生说”相对粗糙,未能就所有权如何派生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缘何具有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效力给出具体明确的理论解释;德国的“概括权能分离说”则引发了分离出用益物权的所有权是否还具有全面支配性和全面归属性的难题,更没有明确用益物权的权能是否具有进一步分离、生成次级用益物权的可能;苏联民法所采取的“具体权能分离说”根植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确立所有权的全面支配属性,抑制了用益物权的发育,压缩了民事主体利用公有物的法律可能性,无助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物质资源的高效配置;日本的“部分内容让与说”虽然着眼于维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但给自身创造的难题是,让与是更彻底的分离,部分内容让与后,如何解释并捍卫所有权的完整性。
在梳理各国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蔡立东教授对我国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进行了反思与检讨。直至民法典颁行,我国的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持有“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的立场:以“具体权能分离说”为接穗,以支撑“部分内容让与说”的“所有权完整性”为砧木。“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虽然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但其未能超越既成“权能分离说”的固有范式,亦无法摆脱该范式的内在缺陷:首先,“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具有内在矛盾性;其次,“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无法合理解释设定限制物权负担后,所有权人依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现实;再次,“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难以容纳物权法理念变革以及相关制度创新;最后,我国“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鞭挞着“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的理论逻辑。
在民法典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提供了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和共享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法实现方案的背景下,为弥合既有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罅隙,提升理论的解释力,蔡立东教授提出以“权利行使理论”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中国实践。“权利行使理论”通过权利行使的机制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中国实践,将会赋予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更强的包容性,消解解释难题,扩充制度容量,形成相较于既有学说的比较优势:既保障了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各自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又收纳了用益物权权能优先于所有权权能的制度安排;既打开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用益物权终止制度回归民事法律体系的通道,又丰富了化解权利冲突的制度资源,拓宽了权利共存的制度空间。
最后,蔡立东教授指出,“权利行使理论”能够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确立理论基点与可行方案。“权能分离说”视域下,用益物权生成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与其本体的分离,固化了用益物权生成的方式。而在“权利行使理论”进路中,不仅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亦得行使权利设定次级用益物权。这将丰富用益物权种类,促进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极大地扩张用益物权制度的容量。同时,为避免“权利行使理论”指导的物权法实践抵牾物权法定原则,需要用益物权体系在架构上调整,在类型和种类上扩容,增设对应于地役权的框架性人役权,以实现两者的协调。
该文是蔡立东教授长期深耕民法基本原理的原创性学术成果,为用益物权生成机制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学理解释,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理论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权利行使理论”构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不仅是我国物权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调和了用益物权种类的有限性与社会对其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物权法治基本矛盾,也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科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