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印发,现针对项目结项方面的问题提示如下:
1.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研究已经完成或存在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新管理办法结项的,可以参照原管理办法标准申请结项;新管理办法实施后立项的项目全部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结项审批表、事项变更审批表等相关表证单书全部按照新表填写。
2.按照最新要求,调整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院审批即可。
3.申请项目结项需要提交《结项审批表》一式3份(A4纸型,正反面打印,中缝装订)、胶装成册的最终成果材料3份(包括以著作或系列论文结项的)、项目佐证材料1份。项目最终成果材料需要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等信息,装订纸张一般为16开本(或A4纸型大小),在封面左上角标注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封面居中标注项目成果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起止时间等,编排顺序一般为封面、成果摘要(3000字左右)、目录、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参考文献等。结项鉴定材料具体排版字体字号不限,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排,如有涉密信息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系列论文成果需体现已发表的论文等级、期刊封面、本期目录和论文全文等信息。在外文期刊或出版社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附成果名称、成果摘要、出版信息等的中文翻译,论文须附检索证明。
4.项目佐证材料编排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查重报告、领导批示、决策采纳、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通知书、开题和中期检查材料、变更审批材料、经费支出明细等复印件)等。
5.通过管理系统申报的项目需要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结项申请。未通过管理系统申报的项目,需提交结项材料电子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