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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细则

日期:2022-11-09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哲学社会科学非实体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管理,完善科研组织形式,加强研究机构建设,根据《吉林大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1.研究机构设立应坚持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凝练研究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拓展校地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2.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设立研究机构;鼓励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设立研究机构;鼓励与政府部门、企业、校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合作设立研究机构。
3.研究机构应定位准确,目标明晰,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4.研究机构应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并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
5.研究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实力较强、规模适当的研究队伍。
6.依托单位负责为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学校不单独为非实体研究机构提供硬件条件和人员编制。
二、研究机构设立程序
1.研究机构设立应由依托单位向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机构的设立进行初步论证,并向社会科学处提交研究机构申报表和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拟设立研究机构的名称;
⑵拟设立研究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⑶国内外高校同类机构的设立及运行情况;
⑷已有研究基础、研究优势与特色;
⑸机构的研究任务、发展方向、目标和规模;
⑹学术带头人及主要研究人员的情况介绍,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
3.社会科学处审核通过后,会同人事处将论证报告报学校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4. 经学校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拟设研究机构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5.学校发文公布。
三、研究机构的管理
1.研究机构以“吉林大学×××研究中心(所)”冠名。
2.研究机构由其所依托的学院(中心、所)进行管理,公章由所依托单位统一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3.研究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由相关学科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富于开拓精神、有较强组织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兼任。
4.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我校在岗在编人员担任,由社会科学处根据申报单位的建议提出人选,报学校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发文聘任。
5.研究机构应以本研究机构的名义有计划地进行科学研究、成果产出、咨询服务和学术交流。
6.研究机构负责人需与学校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四、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1.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组织相关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重新调整负责人提出建议,每三年进行一次。
2.研究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研究方向、承担项目、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学术交流、机构建设等情况。
3.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学校对运行良好、成果丰富、已形成明显研究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研究机构进行重点资助和扶持;对运行情况较差,承担科研项目和成果产出较少、研究方向和特色不明确的研究机构,进行调整。
4.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⑴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已完成,研究机构或其依托单位提出撤销申请的。
⑵承担科研项目和成果产出较少的。
⑶拒绝接受评估的。
五、附 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