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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日期:2007-07-19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成果类别:著作

作者姓名:彭诚信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年5月

作者单位:法学院

获奖情况: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一、研究思路

1.以主体研究为主线。首先,通过比较中、西方的具体财产、契约制度和文化传统,揭示出中国有具体权利制度而无抽象的权利精神的原因在于我国文化传统从一开始就漠视人的主体性。其次,提出承认主体性是抽象的权利制度存在前提。而承认主体性的法律,必然意味着主体参与权利制度的形成与评价。再次,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也是权利制度的真正实施者。最后,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利最好的实现是具有内在价值主体的自愿自觉。

2.以权利研究为另一条主线。首先,通过比较中、西方的具体财产、契约制度和文化传统,揭示出无论有无抽象的权利理论和制度,具体的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在东、西方都是存在的。这说明人对制度(包括权利)的要求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次,中、西方在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性质(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差异,说明不承认主体性的权利并不是真正的权利。再次,真正的权利是由所有平等自由的主体参与下形成的,从而即使是义务也表现为主体的自愿自觉。第四,权利冲突抑或是责任救济均可通过主体的契约行为予以解决。第五,权利的最理想形态或者最终极形态还是要靠具有内在价值的人。

在最后一点,两条主线实现了对接。

二、主要观点

1.主体意识的有无是中、西方对私权制度存在不同表现的主要根源之一。具体说就是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实在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而缺乏观念上的权利意识。而西方两者在法律和文化上都有所体现,至少古希腊的哲学传统为私权观念在法律上的存在植下了基因。

2.主体的平等、全面参与是确立对利益正当性评价(正义原则)的前提性要件。正义的社会不在于正义的价值本身,而在于保障人们参与创设正义制度的程序。形成权利的正义程序体现在有着主体意识的人对确立正义标准的共同而平等地参与。

3.私权的核心是正当利益。正义原则的评价结果即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从而在这里沟通了利益、正义与权利三者的关系。正义是评价利益正当性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核心内容,又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4.权利价值的最终实现不在于其制度本身的圆满,而在于主体人格的完善,即任何制度价值的实现最终都要回归到主体自身。权利毕竟远不完美,由人们平等参与并依集体决策或民主方法确立的权利必然只具有形式上的正义性;通过制度来实现所有的实质正义永远都是梦想。权利的实施与实现,冲突的解决、救济等所有方面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人的内在“善”不但是创设也是实现正义制度的最终价值根源。一个完美的社会靠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人,他们首先也要是具有主体资格和主体意识的人。权利精神的实质进而表现为具有内在价值之人的主体意识。

三、理论创新

1.把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相结合分析研究,使得权利不再单纯表现为一个脱离于主体之外的孤立制度,而是始终与人融为一体。

2.正义标准的确立是由所有主体平等、共同参与设立的,采用的是民主的方法。至于具体的正义标准是什么,怎样确立,都由参与者自己确定。这里反映出现代社会,一个真正承认人们是法律主体的社会,不是为人们确定正义标准,而是由人们确立正义原则。所以,程序正义更为重要。

3.本书最主要的创新是打通了一直困惑学者的利益、正义与权利三者的关系。具体说是,正义原则的评价结果即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从而在这里沟通了利益、正义与权利三者的关系。

4.概括出了富于逻辑的相对完整的私法权利体系。即包括“元权利”、“功能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在内的相互衔接的权利体系。

5.指出了权利的法律内部价值和社会制度价值。私权的存在是整个法律和社会制度创设的基石。

6.重新认识了现代责任制度对私权的保护,即应更多的重视对损害的填补,而不是对加害行为的惩罚。而且,对于一般过错或者无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转向由社会承担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论著对此提供了法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