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作者简介

杜宴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哲学。
文章概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要求司法决策者必须带着情感为人民群众司法,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亲和力及为民情怀,避免僵化、生硬、机械的司法。但是,长期以来,现代司法乃至法治深受理性/情感二元对立预设影响,将情感视为冲动与偏见的代名词,形成了对情感的“恐惧症”,主张司法决策必须“去情感化”。对此,必须予以矫正,要重新审视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推动司法决策从“去情感化”到“再情感化”的转向。
现代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研究表明,情感与理性不可二分,理性决策往往依赖情感对效用的评价,而且真实世界的法律决策中的情感无处不在,这有力地驳斥了理性/情感截然二分之下的去情感化的现代司法理论。以苏力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对此做了积极探索,肯定了司法的情感色彩,但更侧重个案的情理研究,情感在公正的司法决策中仅充当了辩解的角色,而当下更需要的是一种侧重法官个人情感及其情感能力的法官情感主义德性伦理研究,强调通过法官德性,将情感始终内在于司法公正决策之中,这不仅破解了“个案公正与一般公正不可兼得”的迷思,更预示着区别于现代西方理性主义法治的文明形态、根植于传统的“德性法治”的到来。要求法官以他人为中心的移情实现此种愿景的最佳载体。
现代心理学将移情分为认知移情与情感移情,认知移情侧重于对情感状态的推理与判断,情感移情侧重于对他人的情感识别并产生感同身受的共鸣行为。司法实践中,认知移情可以帮助法官理解当事人立场,通过获取完整信息促进决策客观化,其蕴含于当今中国基层法官的调解实践中,法官通过换位思考破解双方“相互乐观主义”,实现案结事了;情感移情则让法官与当事人产生情感共鸣,激发法官与当事人利他动机与正义感以此实现公正裁决,其广泛体现在我国古代“哀矜折狱”等“以情度情”的司法传统中,也融入了当今司法实践之中,如“最美基层法官”姜霜菊办理的离婚案中,法官以“全家欠她太多”“精神病”的情感叙事唤醒各方道德责任,最终促成案件合理解决。
必须要承认的是,作为一种经验哲学的作业的移情本质上均具有浓厚的主观主义特征,很难对其实证化、客观化、精确化,故而有可能出现过度移情和移情偏见等错误移情情形。对此,一方面要诉诸加强移情作业的建设性作用以及道德社会化建设,加强移情同关爱、公正等道德原则的联系,给予移情以结构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就司法实践而言,则可以修订《法官法》为法官情感性德性预留空间,重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以包容合理移情差异,提升法官移情感知能力与实践智慧。
必须要认识到并重申的是:现代社会,公正司法决策及相应的正义感受的核心就是移情认同。而这恰恰是我们具有东方特点的“忠恕”司法传统和“情本体”法律文化价值之所在。以移情裁判为核心的司法“再情感化”既是“忠恕”司法传统的复归和重访,也是其在新时代的最新表达。这不是对西方法治的模仿,而是立足自身文化基因的创新——从“理性法治”走向融合情感与理性的“德性法治”,这正是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