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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吴玉章研究员来我校作报告

日期:2006-11-14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7月25日下午,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吴玉章研究员在我校友谊会馆多功能厅作了一场题为“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报告。 在报告中,吴玉章研究员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缘起,二是法律和文学运动的基本流派,三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意义。吴玉章研究员指出,作为美国的一种法学流派,谈“法律与文学”有以下几个必要:首先,它能扩大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让我们从林林总总的法律文献和观点中,以法律和文学的特点作为法学知识表达体系,以具体的术语来表达知识。其次,在亲身经历我国法制建设时,在不断被灌输某种定型的、由官方认可的法律认识模式时,我们有必要不断反省,努力打破具体的知识模式,去了解和发现其他的认识法律的途径;通过和外界的交流,使自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更加全面,从而更加接近真理。通过这些我们可以了解除了宏大叙事之外还有一些个人化的对法律的认识,这样的东西对我们建立全面的法律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吴玉章研究员认为,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知识运动,其产生和传播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70年代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该学派的努力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了各种空间。该学派有许多不同的派别,这些对法律与文学运动有诸多启示,具体体现在一些概念的引用;二是后现代思想,它强调碎片化、偶然性和个人感受,对定性化的法律认识是一种批判,是一种重新开辟的角度,其思想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展开有很大的影响。吴玉章研究员指出,就法律和文学运动的基本流派,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取向:一是强调文学中的法律,对文学作品中的法的描述和人们的法律的心理反应;二是强调法律中的文学,主要的样板就是大法官撰写的司法判决书,包含了各种观点和知识;三是作为文学(本)的法律,这是一种激进的看法,认为应将法律作为文学现象来对待,将文学中比较成熟的解释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用审视或评论文学作品的方法说明法律。 报告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何志鹏博士主持了报告会。(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王勇)